全国共享经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相关行业、产业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共享经济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全国共享经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共享经济标委会)。
第三条 共享经济标委会是在共享经济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共享经济标准化的归口工作。
第四条 共享经济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委领导并负责业务指导,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研究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共享经济专业领域方针政策,提出共享经济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六条 对共享经济基本规律进行归纳,探索共享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发展逻辑,以标准化形式对其进行总结,适时制定相关标准。
第七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共享经济标准体系,提出共享经济专业领域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计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批准的计划,组织共享经济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做好共享经济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组织共享经济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工作;承担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研究分析;向国家标准委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共享经济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共享经济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并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共享经济专业领域引进项目的标准化评审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及建议。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委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与共享经济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与共享经济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五条 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共享经济标委会由来自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企业等机构的专家组成。每届共享经济标委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共享经济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共享经济标委会委员为5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共享经济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及相关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负责共享经济标委会的全面工作,负责签发有关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共享经济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共享经济标委会秘书处由发展研究中心承担。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发展研究中心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将秘书处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负责共享经济标委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共享经济标委会活动,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共享经济标委会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共享经济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学者,由共享经济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共享经济标委会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共享经济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共享经济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应熟悉共享经济专业领域工作,掌握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共享经济标委会可与本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共享经济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共享经济标委会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共享经济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共享经济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共享经济标委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共享经济标委会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共享经济标委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国家标准委。经国家标准委审核同意后予以换届。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共享经济标委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含)不参加共享经济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者,由共享经济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参照共享经济标委会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的建议,经表决后报送国家标准委。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十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分送共享经济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议。秘书处应在会议或投票前一个月,提交标准送审稿。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评审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予书面记录,并作为评审意见说明附件。
第三十二条 评审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分技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共享经济标委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分技术委员会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共享经济标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共享经济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六条 共享经济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 国家标准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3. 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科研项目收入;
4. 有关方面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 共享经济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1. 共享经济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 向委员、观察员、联络员等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 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 对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提供补助;
5. 不定期给予对共享经济标委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奖励和表彰;
6. 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第三十八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共享经济标委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九条 共享经济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共享经济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共享经济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委。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国共享经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代号为SAC/TC 587,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587 on Sharing Economy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国共享经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上报国家标准委,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均应遵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