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经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1/10/15 | 来源:新华信用

核心提示:《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近日经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信用长春10月15日电(陈崛翔、王晓林)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近日经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共九章53条,主要规定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与查询、信用激励与信用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与信息安全、信用服务与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路径、披露和查询方式。明确省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为推动社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共享共用提供基础应用支撑。

《条例》专章规定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程序和措施,明确了严重失信的双重责任。同时,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建立、具体操作、权利救济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四个层面规定了信用主体信息知情、异议申请以及信用修复等权益,明确个人信息采集的“红线”。

此外,《条例》在鼓励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同时,提出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力度,规范和引导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处长李岩表示,吉林省已在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平台建设和信用成果应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条例》的出台,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解决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等突出问题,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法治化轨道,必将为吉林创新发展贡献诚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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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