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为9章53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与信息安全、信用服务与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有序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等进行规范,有利于加快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共建共享,稳步开展信用联合奖惩、信用监管、信用便民惠企等信用应用服务,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概况

出台背景

制定《条例》是落实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需要,是加快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的需要,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有序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等进行规范,有利于加快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共建共享,稳步开展信用联合奖惩、信用监管、信用便民惠企等信用应用服务,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基本信息

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9章53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与信息安全、信用服务与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
通过时间
9月28日经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施行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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